一、受理范围
1. 在京一级预算单位本级工程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
2. 在京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四级)的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直接支付;
3. 在京没有主管单位的预算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直接支付;
4.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支付。
二、办事程序
1.预算单位报送《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从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上报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确认后,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3.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料
1.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及电子版扫描文件;
2.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及电子扫描文件(预算单位需在提交给专员办的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3.支付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验收单等;
4.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直接拨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基建财务月(季)报表》、监理月报等;
5.《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Excel文档。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五处
联系人:雷励 柯晨光
联系电话:68471552、 684787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