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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操作程序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需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的账户

   1.新开立审批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房改类账户、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党费账户、工会账户、其他存款账户;

   2.审批类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变更的;

   3.审批类账户中有效期限账户到期后延期的;

   4.涉及银行账户核心要件变化的。

   (二)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需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的账户:

   1.定期存款账户;

   2.贷款转存款账户;

   3.保证金账户;

   4.按规定开设的收入零余额账户、支出零余额账户;

   5.银行账户新开户备案;

   6.银行账户的撤销。

   二、需提供的资料

   ()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时,一般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签章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2.经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账户的开立证明材料;

   4.根据开立账户不同,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编办批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社团法人需提供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上级单位批复文件等;

   (2)基建账户:需提供在基建账户中核算的相关基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收入汇缴账户:需提供收缴的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4)党费工会类账户: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复党组织机构或工会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5)房改类账户:开立维修基金和利息账户的单位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复印件,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提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复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设委托银行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中直机关住房管理中心和北京市住房管理中心规定房改类账户指定开户银行的其他证明材料。

   (6)外汇类账户: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开立外汇账户或外汇限额账户的批复文件或外汇批复核准件,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其他存款账户:异地、异址办公非法人单位需提供异址办公场所房屋登记表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备案类账户备案时,一般需报备以下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电子文档;

   2.定期存款账户备案,需提供原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的定期存单的复印件。

   3.贷款转存账户备案,若为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贷款的,需提供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取得贷款的协议证明材料;

   4.保证金账户备案,需提供允许开立保证金账户资格文件的复印件;

   5.零余额账户备案,需提供财政部批复开立收入零余额账户、支出零余额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发生银行账户变更事项,一般需申报以下变更资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发生变更审批事项的,需提供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发生变更备案事项的,需提供《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电子文档;

   4.发生变更主管单位名称的,需提供《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5.变更单位其他事项的,需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等。

   (四)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发生银行账户撤销事项的,一般需申报以下撤销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单位备案表》及电子文档;

   2.银行账户撤销通知单;

   三、办事程序

   (一)审批类账户办事程序

   1.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经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同时提供相关账户的开立证明材料;

   2.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到预算单位相关审批类账户申报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完成审批程序,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同意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证明;

   3.预算单位在取得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办事处签发的批复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批复书和证明材料到相关银行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电子文档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新开户备案。

   (二)备案类账户备案程序

   1.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电子文档,同时提供备案类账户相关证明材料;

  2.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到预算单位备案类账户申报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受理备案资料当天完成备案程序,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完成备案程序。

   (三)变更账户、撤户备案程序

   1.预算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或因开户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等变更事项及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变更申报资料,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备案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资料后立即进行确认,审核同意后,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银行账户备案专用章”;

   3.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其他变更资料,到相关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四、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五处

   联系人:翟少敏  温丽梅

   联系电话:68474874  6847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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