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网首页 专员办概况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通知通告 工作动态 监管事项
当前位置: 首页>栏目导航>办事指南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办事指南

一、审核范围

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驻京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的关闭破产项目,其关闭破产费用预案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二、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文件;

2.企业申请审核关闭破产预案的报告;

3.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

4.企业根据文件规定的《测算办法》编制的破产费用表、基础数据表和资产变现情况表;

5.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连续三年劳资报表、职工人员花名册;

6.北京市统计局出具企业北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7.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北京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证明材料;

8.关闭破产企业上年经注册会计师(连续三年经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决算报告;

9.关闭破产企业上年移交社会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补贴服务费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表等;

10.关闭破产企业资产类项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账表等;

11.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行龄津贴的证明材料及计算表;

12.经批准破产拟补偿职工异地安置的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13.兵器工业(引信、火工品、火炸药、炮弹)企业中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处理的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

1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和时限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到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的申报资料后,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和《财政审核工作底稿》,在45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逐级上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企业。

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补齐资料后再开展审核工作。

四、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二处

联系人:常凤彦  康建民

联系电话:68471655、68470092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评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电话:010-68551114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