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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与监管办事指南

   一、申报单位需报送资料

1.项目贴息申请审核的正式文件(需带文号并加盖公章);

2.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

3.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期和投资估算额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未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借款合同;

7.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8.银行签证利息单;

9.贷款经办银行意见;

10.核算反映基建项目建设及有关贷款的取得、使用及归还情况的相关会计账页复印件;

11.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填写并签章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12.其他有必要向专员办报送或说明的文件或资料。

上述资料中,第110项由项目单位负责提供,第11项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第12项可由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或项目单位根据需要提供。其中,项目单位在填写资料第2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时,应根据本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建设贷款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填写,最终贴息资金一栏填写的数字应当是企业的申请贴息资金数。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按类别分项目列示,不得打捆上报。

二、办理程序

1.中关村管委会于每年1010日前将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的、本辖区内所有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单位的申报贴息资料统一上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应当做到资料完备,报送及时。

2.专员办接到企业报送资料后,在财政部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三、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处二处

联系人:常凤彦、康建民  

联系电话:68471655、6847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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