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范围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京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贪污收回或转让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以下简称金融企业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审核等工作。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3.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金融企业投资实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须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提供保证金、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和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金融企业投资实体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
2.录入数据的软盘;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
6.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指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中,金融企业投资实体提交的是反映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报告书,需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3.本企业及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5.本企业及子公司等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6.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金融企业投资实体每年自接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备齐所需资料,并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注销国有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年检。
(二)受理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且资料完整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明确表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全的注销产权登记或年检申请,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再行申请。
(三)审核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要严格进行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注销产权登记、收回产权登记证或给予年检;对审查不合格的,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部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四处
联系人:包海英 张国利
联系电话:68474206 68711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