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工作人员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结合专员办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安排的公款旅游和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严禁在监管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四、严禁个人借用监管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资产。
五、严禁在监督检查中泄漏工作信息,瞒报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严禁利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自己、亲属和他人谋利。
七、严禁在办理审核审批业务中刁难监管服务对象,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插手监管服务对象的人事安排、采购招投标、存贷款业务等重大事项。
九、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违规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方便。
十、严禁参与赌博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