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京监〔2016〕196号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38号)及《2017年专员办开展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审核操作指南》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履行财政预算监管职能,做好2017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送审资料
(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
1.2017年“一上”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含项目申报文本),需同时报送中央预算管理系统导出的报送主管部门的2017年“一上”预算上报数据电子版;
2.主管部门批复的2016年预算。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
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的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2.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当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截至7月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需要报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
(三)新增资产信息相关资料
1.当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2.单位关于申请新增车辆、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的说明;
3.单位拟报废资产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证明材料;
4.如预算单位已完成车改,则需提供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四)规范津贴补贴需求相关资料
1.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详细说明;
2.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关文件依据复印件;
3.截至2016年7月31日分职级人员统计表及说明;
4.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需详细列明各项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具体发放金额(仅需报送电子版)。
(五)送审项目的相关资料
1.项目文本(包括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明细表等);
2.项目支出定额标准;
3.已评审项目的评审报告;
4.与项目三年规划衔接情况;
5.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相关材料。
二、有关要求
1.上述资料请于8月10日之前报送我办对口处室,如未能按时上报,影响部门预算审核工作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除特殊说明仅需报送电子版材料外,其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各预算单位要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资料均由二级预算单位统一收集后一并上报我办。二级预算单位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总体审核把关。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