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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

财驻京监[2005]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正确执行各种财经法规,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本办业务工作机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机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通过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对财政监督检查权进行科学分解和有效制约。

第三条 实行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二是政务公开的原则;三是质量效率的原则;四是协作与制衡的原则;五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六是反腐倡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核查、调研和较大的审核审批事项。

 

第二章 检查工作程序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检查实行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工作部署,结合北京专员办实际情况,由各处室制定年度检查项目工作计划,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经确定的检查项目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报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如遇财政部增加和调整重大检查事项,则及时增加和调整检查任务,纳入项目管理。

第六条 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度。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其人选由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提出,经分管办领导同意。财政部安排的较大检查项目或异地交叉检查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

第七条 建立检查工作前期调查分析制度。检查开展之前,承担检查工作的处室,应对被查单位的组织结构、资产状况、业务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其财务经营状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详实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人员,检查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检查方案报分管办领导批准后执行。经批准实施的检查方案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建立聘请专业人员人才库制度。从2006年起,通过招标方式选聘部分执业质量和执法意识较强的专业人员,建立人才库(办法另定)。财政检查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的,一律从人才库抽选,并报经专员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实行检查告示制度。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在检查通知书中,应将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廉政纪律要求、联系电话等事项向被查单位告示。进点开展检查时,应出示检查介绍信或身份证明,接受监督。属于人民来信来访事件的检查、调查,应在进点时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检查工作实行程序管理制度。检查工作分现场检查、出具工作底稿、送达检查意见、分析核证反馈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几个阶段。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成员通过调阅、审查、分析有关政策法规、会计凭证、账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内部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布检查工作人员电子邮件、举报电话、发布公告、函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线索、收集核实证据。检查组成员之间每天应召开碰头会,通报、分析和汇总检查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和情况应随时向主管处长和分管办领导报告。

检查事项应建立一事一案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对所发现的问题按照本来面目如实填写,反映问题的来龙去脉。工作底稿使用纸质打印,交由被查单位核实签字盖章。

检查事项基本结束后,应根据工作底稿整理汇总检查情况。检查情况应如实全面汇总,任何个人和成员小组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被查单位说情或瞒报。汇总的检查情况交由主管处长和分管办领导审核确认后,以“检查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口头或书面与被查单位初步交换意见。主管处长和分管办领导参加交换意见会。

被查单位对检查情况告知书提出的反馈意见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及时加以分析,对确属事实出入和认证不准确的,应重新进行查证核实。

在核实查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检查报告,交被查单位确认签字盖章,3日之内反馈我办。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论证和政策咨询制度。被查单位对检查情况告知书或检查报告提出异议时,检查组应及时邀请有关专家或权威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确保问题定性准确,问题处理应用法规适当。咨询论证会议应形成纪要。

第十二条 被查单位返回签署意见的检查报告后,在论证咨询的基础上检查组应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起草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书,5日之内移送办公室进行审理。

 

第三章 审理工作程序及职责

第十三条 检查事项严格执行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日常审理工作,由1名副主任和12名工作人员具体履行审理职责。对重大和有争议的检查事项提交审理委员会审核定案。

第十四条 日常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和《北京专员办财政监督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拟定的初步处理意见及按审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理,重点对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是否需要补证;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检查有无查多报少或处理缩水等问题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项目情况,审理工作可以提前介入。审理人员参与检查方案的研究,参加与被查单位的交换意见会,参与对检查问题的认定、咨询论证和复核工作。

 

第四章 处理工作程序及职责

第十七条  处理工作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成立“检查处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由办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检查工作承担处室处长、审理负责人、机关纪委成员、检查组主要成员组成,专门负责对检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检查报告和审理意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1)召集专题会议听取检查情况汇报;(2)调查复核重大事项;(3)集体讨论研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4)确定正式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的形式和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室,根据审定委员会决定,拟定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按办发文程序办理。涉及到有关补征税款和相关权限的处理事项,要同时函告有关部门。由部里统一处理的,做好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代拟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检查资料归档制度。对已处理完毕的检查事项,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室应整理检查资料,移送办公室立卷存档。归档资料包括检查实施方案、检查通知书、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被查单位反馈意见、审理意见书、咨询论证会议纪要、审定委员会形成的处理决议纪要、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等,以及检查中搜集的有用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财政检查处理决定执行落实制度。按照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分工,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室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的责任人,对下发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在15日之内,负责跟踪被检查单位落实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督促被检查单位将处理决定执行结果报送我办,并附有关复印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公会议对财政检查工作立项的有效性负责,办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事项的最后审核定案,审定委员会集体研究做出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分管办领导对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结论和拟定处理意见的合法性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办检查、审理、处理行为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室对提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检查组长对检查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恰当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人员对规范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负责,对未执行检查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漏查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如实反映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审理人员对审理的财政检查事项处理处罚认定依据的准确性负责,对检查定性、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处理处罚意见与建议是否恰当与完整负责,对被查单位反馈的意见有关处室是否重新研究负责,对审理意见书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室对提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证性、合法性负责,对检查处理决定书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是否及时确定责任人督促被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情况和执行处理决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机关纪委对检查组工作期间执行廉政纪律要求负责,对委派廉政监督员,落实责任制和检查组的廉洁自律行为负责。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引起行政诉讼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及承担审核、审批事项的处处长、副处长、检查组长、审理人员,应对领导班子负责,确保财政检查、审理、处理“三分离”有效有序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按照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等规定的工作规则和本办制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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